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操作规范,以及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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