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收寄快件的,应当告知寄件人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并通过智能快件箱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