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