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分类管理第六条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