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 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