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