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四条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