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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