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在考核期末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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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