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在考核期末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