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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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