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二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