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任期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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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