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