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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