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推动环境恢复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