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