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