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依法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