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