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统计监测与报告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