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