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