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中央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