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加强边督边改、督察问责和信息公开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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