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