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十六条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