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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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