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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