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