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