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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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