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