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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