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