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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