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别成本无法确认的商品进行行业平均成本测定及其信息发布。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业组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别成本无法确认的商品进行行业平均成本测定及其信息发布。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