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认定低价倾销行为,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机构对个别成本予以认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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