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商品时,除正常标注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内容外,还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原价、降低后的价格或者折扣、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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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