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违反《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