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