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正确处理开发工作与保密、专利的关系

第九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科技档案的降密解密工作。档案降密解密经鉴定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开发利用。 国家经济、技术、军事科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情况资料、数据、观、探、监测记录,各类普查统计记录及分析研究报告,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决策、布局、尖端技术、攻关项目等重大科技机密的,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发利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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