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要加强横向联系,促进信息交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科技档案目录中心,承担或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区及行业的科技档案和目录信息交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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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