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拓展和深化。各有关档案部门应面向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面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我国产品、技术的出口;积极参与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及对外经济交流;为各级领导的计划、规划、预测、决策及可行性研究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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