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费用管理: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收入(包括计算、汇编、照排、复印、翻译、绘图、晒图及对档案资料二、三次编研加工后直接用于转让、咨询各种服务方式所得)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企业视同技术转让收入,按财政部(1986)财工字105号文(十二条)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留给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其主要部分应用于改善本单位档案信息现代化管理的条件,弥补档案事业费的不足。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