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根据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推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我方属于测量、勘察、观、探、监测记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如地质、水文、气象、测绘及海洋、石油勘探等),收费不应低于其记录成果形成时成本的50%。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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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