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原则: 一、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的科技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或只收工本费。 二、对社会公益性服务(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保障部门,如气象、水文、地震预报及自然灾害抢救等需要)及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社会公益事业,应无偿提供使用或只收工本费。但利用者不得将档案及复印资料转让其他单位或进行有偿咨询、营利等活动,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费;外单位需要利用原汇交(总)、上报、移交的科技档案,只能收取工本费。 四、经济效益性服务(指外单位利用开发成果是为生产经营或研究、设计参考,从而获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经济效益)应按成本费、开发转让费收取费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