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正确处理开发工作与保密、专利的关系第十一条档案部门应与科技情报、资料部门协调工作,共同为企事业科研、生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服务。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