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等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