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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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