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调查 /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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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