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上述减免税进口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对违反本规定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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