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单位: (一)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 (二)对于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是多个且跨省、市、自治区的,可由我国政府主管部委统一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经海关总署审批后,通知有关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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