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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