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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