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