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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