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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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