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