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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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