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